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之1第1項
二、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9條第2項
三、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1項、第5點第2款及第8點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4年8月25日部銓三字第1044001319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某機關擬延長2 位原約僱人員僱用期間,分別辦理2 位職員延長病假及延長育嬰留職停薪所遺業務;惟期間適逢該機關首長調職令發布,係以原人原職務繼續僱用之情事,參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4 年7 月13 日總處組字第1040040056 號函略以,機關首長於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期間,約僱人員之續僱用部分,應比照本部104 年6 月23 日部銓五字第1043990627 號書函聘用人員之續聘用做法辦理。準此,約僱人員得比照續僱至原機關首長離職之日止;惟僱用原因消失時,仍應即予解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