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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直轄市政府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之政務職一級機關首長職務出缺、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不宜由該府簡任機要人員代理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1項及第3點第2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4年10月12日部銓三字第1044027069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以政務職務之代理,非屬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之適用範圍;且依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第4 條第1 項規定,機要人員不得以首長、副首長、主管、副主管、參事及研究委員職務進用,就其規定本旨而言,上開職務亦均不宜由機要人員代理。又考量機要人員,其本職職責、角色及工作性質均與政務人員有所不同,機要人員如得代理政務人員職缺之職務,恐衍生政治、行政責任分際不明之情形。直轄市政府所屬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之政務職一級機關首長職務出缺、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尚不宜由簡任機要人員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