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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公假受訓期間如達4週,不得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5點規定約聘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5點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5年2月22日部銓三字第1054064259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2 點第1 項規定:「各機關職務代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二)公差、公假、請假或休假。……」第5 點規定:「各機關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有第2 點第1 項各款情形,且本機關確實無法指定現職人員代理時,其所遺業務報經分發機關或其授權機關同意,得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二)各機關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或雇員,有第2 點第1 項第2 款至第4 款情形之一,期間達1 個月以上,得依被代理職務之官等,分別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

二、有關各機關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有請假(含公假)等非出缺事由達1個月以上時,原則上係由現職人員代理;例外始得約聘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以避免因人力短缺而中斷業務之推行。至所稱「1 個月」,係參照行政程序法第48 條第2、3 項規定辦理。本案公務人員公假4 週受訓期間,因未達1 個月,依現行規定,無法約聘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