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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敘薦派第九職等有案人員,嗣經參加乙等特種考試錄取,其後如予改任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時,取得薦任第九職等「合格實授」資格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補充派用人員派用條例規定
發文字號:
銓敘部78年10月20日78台華甄一字第291750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現職薦派人員經本部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記」,參加考成晉敘為薦派第九職等本薪最高級有案人員,如具有高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乙等考試及格者,於轉任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時,同意逕予審定「合格實授」,核敘薦任第九職等本俸五級550 俸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