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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於任用法第26條之1第1項第3款所定民選首長不得任用或遷調限制期間內,不得僱用非現職人員為職務代理人,及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9條規定僱用約僱人員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之1第1項
二、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9條第2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91年1月7日部銓四字第0912097621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 條之1 第1 項第3 款規定略以:民選首長,自次屆同一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止。但未連任者(現為但競選連任未當選或未再競選連任者),至離職日止,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本部87 年10 月19 日87 台法二字第1647962 號函略以:85 年11 月14 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任用法,其中增訂第26 條之1,規定各機關首長於該條規定期間,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揆其立法意旨,在合理規範機關首長卸任前之用人權,以避免機關首長更動時,乘機大量安置私人,影響機關人事安定,至於其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之範圍,前經本部86 年1 月30 日86 台法二字第1416999 號函及86 年3 月31 日86 台法二字第1426372 號書函釋略以,上開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之限制,以機關首長任免權責範圍內為限。故除考試及格人員之分發任用,他機關向本機關商調之同意及跨列官等在原職升官等之情形外,其餘人員之進用及機關內部人員之陞遷暨調動均受該條之限制。

       機關首長僱用非現職人員為職務代理人,可否不受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 條之1 第1 項之限制,前經本部89 年12 月15 日89 法二字第1974008 號書函釋略以:基於機關首長僱用非現職人員為職務代理人,為屬人事權之運用,因此,是類僱用宜準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 條之1 第1 項第1 款規定。機關首長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 條之1 第1 項第3 款不得任用或遷調限制期間,機關已出缺並列入考試分發之職務僱用非現職人員為職務代理人,及留職停薪人員留職停薪期間其所遺業務僱用約僱人員辦理,均屬人事權之運用,仍請依本部前開函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