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法規函釋及案例 > 參、任用 > 其他有關事項
:::
:::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

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國家實驗動物中心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任用法及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
二、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97年12月16日部銓五字第0973003388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設置條例第2 條規定:「本院為財團法人……」第10 條規定:「本院為因應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需要,得經董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設立所屬實驗研究單位;……。」及第11 條第2項規定:「本院之組織編制及專任人員之任免、薪給、福利、退休及撫卹等相關人事管理規定,由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本部85年6 月5 日85 台中法二字第1306195 號書函略以,財團法人之法律上性質屬私法人,其自行進用之人員,不屬公務員服務法第24 條規定之適用範圍,爰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國家實驗動物中心既為財團法人下設之研究單位,其所自行進用之人員,非屬公務員服務法所稱公務員。

二、另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人員如非屬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民選人員外,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 條第2 項規定,並非公務人員任用法之適用對象。又財團法人既屬私法人,其自行進用人員亦不適用聘用人員聘用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