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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因考績列丁等依法免職後,得否充任其他公職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公務人員考績法第7條第1項第4款
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4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75年10月3日75台華甄四字第50413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現行法令雖無限制不得再任為公務人員之規定,但擬任機關或其主管機關仍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 條(現為第4 條)前段規定,查明其前職之免職原因,衡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