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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辦理留用人員備查之作業程序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補充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
發文字號:
銓敘部85年6月14日85台中甄一字第1319078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基於機關改制大多於組織法規中明訂得予留用之法源,或由各機關依考試院78 年3 月23 日第7 屆第219 次會議之決議,依例辦理留用,為簡化作業流程,今後各機關辦理留用人員備查案,由其主管機關逕送本部依組織法規及考試院之規定辦理。另為確實掌握時效,並維護留用人員之權益,各機關須確實於改制後半年內完成報備手續;至尚需限期辦理考試,以定其資格者,亦須於榜示之日起半年內完成報備手續。經報奉考試院第8 屆第274 次會議同意照辦在案。

附註:
為維護留用人員之權益,及使留用人員之相對控留職務得以有效控管,本部97 年6 月30 日部銓一字第0972923050 號函,業請各機關之留用案,須以網路報送留用人員之留用名冊資料,由主管機關以網路報送並備文送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