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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申請辭職獲准後,機關發布免職令未明示生效日期,其辭職生效日之認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17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86年8月11日86台審一字第1492689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本部73 年7 月21 日73 台楷甄五字第21514 號函釋略以,公務人員辭職生效日期,應以機關發布之日為準,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若辭職申請經上級機關核准,並發布免職令,經服務機關轉送當事人在案,因免職令未註明生效日期,致生離職生效日期疑義,參照本部80 年8 月10 日80 台華甄三字第0594937 號函公務人員送審生效日期係以實際到職日期為準之意旨,其辭職生效日期應以當事人實際收受服務機關轉知辭職同意函之日起1 個月內之實際離職日為生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