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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案依法免職,將來緩刑期滿,不得聲請復職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公務人員考績法第6條、第7條及第12條
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及第28條第2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63年6月16日63台為甄五字第0532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按免職人員免職後,即已卸去原任職務,自不能聲請復職,惟如具有任用資格,經該機關長官同意後,仍可予以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