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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長於任內亡故,原由其任用之機要秘書,在縣政府未派員代理前,得否留任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地方制度法第82條
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1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89年5月1日89銓五字第1858915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1 條規定,各機關辦理機要人員,得不受第9 條任用資格之限制,須與機關長官同進退,並得隨時免職之立法意旨,機要人員應於機關首長卸職交接之日同時離職。某鄉長於任內死亡,由其以機要人員任用之秘書,依上開規定自應於鄉長亡故之日離職。惟鑑於該秘書係鄉長之法定職務代理人,如在縣政府未派員代理鄉長之前驟然離職,對於鄉務之推動必將有所影響。因此,原由鄉長以機要人員任用之秘書,在縣政府未派員代理前,由縣政府本於上級主管機關權責斟酌實際情況核處,得否准予延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