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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肄業學歷不符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機要秘書職務進用條件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第6條第7款及第8款
發文字號:
銓敘部93年2月4日部銓二字第0932321038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依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第6 條規定:「各機關進用之薦任職務機要人員,應具有下列條件之一……七、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獨立學院、大學或研究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或得有學士學位並曾任相關職務滿2 年者。具有同等學歷證書者,亦同。八、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學校畢業並曾任相關職務滿3 年者。具有同等學歷證書者,亦同……」。

二、某甲雖曾任某工業發展投資策進會總幹事4 年,惟係某大學法律學系財經法組肄業,未具大學畢業學歷,是否得視為具有大學或專科學校畢業之同等學歷資格,而適用前開辦法第6 條第7 款或第8 款之規定,進用為機要秘書職務,經函准教育部93 年1 月8 日台審字第0920182302 號函復以,目前「同等學歷證書」之採認僅限有相當「碩士」或「博士」學位,並未擴及「學士」學位及「專科」學歷,且主要係指持國外學歷據以認定相當於國內碩士或博士學歷者,至國內學歷並無相關認定標準。某甲因未符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第6 條第7 款及第8 款之規定,爰無法認為具有薦任職務機要人員之進用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