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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對機關認定標準之補充規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補充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條規定
二、補充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規定
發文字號:
行政院秘書處94年4月13日院臺秘字第0940084267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行政院主計處(現為行政院主計總處)建議行政院74 年11 月7 日台(74)組一字第081 號有關機關認定標準函釋不再沿用,請依行政院秘書處94 年4月7 日研商會議結論辦理。會議結論略以:

一、建議不再沿用之函釋,應溯至本院69 年7 月17 日台69 規字第8247 號函。該函釋可視為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之輔助說明,二者僅係觀察角度及敘述方式不同,概念並無二致,尚無變更必要。

二、鑒於不同法規對「機關」之定義未必相同,如組織法及作用法即有差異,本院69 年7 月17 日台69 規字第8247 號函釋並不排除其他法規另有特別之概念。

附註:
行政院74 年11 月7 日台(74)組一字第081 號書函係轉引該院69 年7 月17 日台69 規字第8247 號函釋,有關「機關」之4 項認定標準為:獨立編制、獨立預算、依法設置、對外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