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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人口下降至未滿250萬人,於組織自治條例及編制表尚未完成修正前,其應減置之副秘書長職務出缺時,不得辦理職務歸系調整或任用遞補之銓敘審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6條第3項、第7條第1項及第8條
二、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10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111年12月26日部法五字第1115517864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地方制度法第55條及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10條規定,直轄市政府置副市長2人,人口在250萬人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1人;置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2人,人口在250萬人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秘書長1人,均由市長依法任免之。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二、內政部111年12月15日台內民字第1110148624號函略以,直轄市政府倘因轄內人口下降至未滿250萬人,依法應減置副市長及副秘書長各1人,其中副市長部分,依該部111年3月4日台內民字第1110106366號函規定,為利市府重要政務職位任免得有過渡期,至遲應於人口未滿250萬人後之下屆市長就任時減置副市長1人;惟如該屆直轄市長任期內人口下降至未滿250萬人後,副市長有1人出缺時,即不得再予進用,又直轄市政府增置副市長與副秘書長之人口數基準相同,倘常任職副秘書長職務出缺時尚不得再甄補任用。
三、直轄市政府如置副市長及副秘書長各3人,因轄內人口下降至未滿250萬人,且未配合修正組織編制減置副市長及副秘書長各1人時,將涉及該等職務任用適法性疑慮,依前開內政部111年12月15日函規定,直轄市人口下降至未滿250萬人,副秘書長職務出缺時不得再甄補任用,爰直轄市政府於組織編制未完成修正前,現職副秘書長有1人出缺時請即配合辦理職務歸系註銷,倘於職務歸系註銷前,擬辦理副秘書長職務歸系調整或任用遞補之銓敘審定時,本部均不予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