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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機關之組織編制經考試院備查有案者,其政風機構之設置或變更,毋庸再報法務部轉本部審核,以簡化組織修編作業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5條及各機關政風機構設置標準第3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7 年10 月24 日部法四字第0972988091 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90 年11 月15 日考試院第9 屆第258 次會議同意,政風機構之設置或變更,比照人事機構毋庸再送本部審核。是以,地方機關之組織編制經考試院備查有案者,其政風機構之設置或變更,毋庸再送本部審核,並於備查各地方機關組織編制時,同時副知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