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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小合併設人事室後,如無引致與主計單位主管列等失衡者,得不同時合併設會計室;其主任列等如有調整之情形時,仍應併同合併設會計室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行政院所屬各級人事機構設置標準表第4點
二、補充職務列等表子、公立學校職員職務列等表之二規定
發文字號:
銓敘部99 年4 月21 日部法四字第0993193505 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本案業經提報99 年4 月1 日考試院第11 屆第79 次會議決定如下:
       主計機構之業務性質與人力調配情形,與人事機構不同,且各有其設置依據;又目前國中、小有合併設人事室之需求者,多為組織規模較小之學校,其班級數合併計算後多無須調整人事室主任或會計室會計主任之列等,類此情形合併設人事室時,如未併同合併設會計室,並無引致列等失衡之問題;另上述組織規模較小之學校,尚有教師或校護兼任人事人員之問題,為使上開人員專職專任,並考量須兼顧實務運作及財政考量,有關國中、小合併設人事室後,如無須調整其主管列等者,同意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97 年12 月29 日「研商行政院所屬各級人事機構設置標準表第5 點規定合併設人事機構相關疑義」會議決議,保留國民中、小學合併設置人事、主計機構之彈性。同屬人事、主計等一條鞭單位之組設及相關人員之職務列等,為期衡平,歷來均係併同考量,故現行中央及地方機關(構)、學校同時設人事室、會計室者,其主管職務列等均屬相同。又合併設人事室後,如將變動其主管之列等者,例如2 所國中班級數分別為36 班、49 班,其合併設人事室而未併同合併設會計室時,上開機構之主管將分別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薦任第七職等」,致同一學校設人事室、會計室,惟其主管列等卻有不一致之情形,顯非妥適。是以,合併設人事室後,其主任列等如有調整之情形時,仍應併同合併設會計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