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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行政院組織調整期間,各機關研訂(修)組織法規時,有關職稱之選置與整併事宜,請依「行政院組織改造期間職稱簡併原則」辦理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補充職務列等表規定
發文字號:
銓敘部99 年6 月14 日部法三字第0993210108 號
法規釋例內容:

       為期各機關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研訂(修)組織法規選置職稱有所依循,經檢視各機關適用之現行職務列等表所定非主管職稱,就職稱性質及職務列等均相同而有多個不同職稱者,以不變動現行各職稱之列等為前提,研訂「行政院組織改造期間職稱簡併原則」,於行政院組織調整期間,各機關研訂(修)組織法規時,有關職稱之選置與整併事宜,依該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