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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20條鄉(鎮、市)公所內部單位課、室總數之計算,包含人事管理員及主計員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20條
發文字號:
內政部99 年9 月1 日台內民字第0990174133 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以下簡稱組織準則)第20 條第1 項之立法目的在於明定鄉(鎮、市)公所之內部單位及依轄區人口規模設立之上限數。當時規劃係將各鄉(鎮、市)公所人口數區分為8 個級距,並於調查各鄉(鎮、市)公所之實際內部單位後,對各該級距酌予增加單位個數,作為鄉(鎮、市)公所內部單位之上限數。顯見立法當時對於鄉(鎮、市)公所實際內部單位之採計,係將人事管理員及主計員均納入內部單位之計算。且同條第2 項「前項規定如情形特殊,得不設課、室」之立法說明,亦指出對於人事、主計、政風業務,應依法設立專責單位或人員辦理其業務。

二、鄉(鎮、市)公所人事管理員及主計員之定位,前經內政部彙整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行政院主計處(現為行政院主計總處)之意見略以,人事管理員兼指「人事機構」及職稱,鄉(鎮、市)公所主計員為主計條例所稱之「主計機構」,且係鄉(鎮、市)公所不設主計室時,辦理該公所主計業務所置之主辦人員。綜上,組織準則第20 條鄉(鎮、市)公所內部單位課、室總數之計算,應包含人事管理員及主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