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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各機關職稱選置,其中如置有技士職稱者,應依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第4條規定配置技佐職稱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第4條
發文字號:
考試院100 年3 月3 日考授銓法五字第1003325454 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第4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非主管職稱應與機關或單位業務性質相符。但與其業務性質相符之職稱有兩個以上且列等不同時,應依該職務之職責程度及其陞遷序列選置列等相當之職稱。」依其立法意旨,主要係考量各機關選置職稱時,有未置低官等職稱逕予設置高官等職稱者;或刪減低官等職稱改置高官等職稱;或職稱性質相同惟其列等不同時未就該職稱之職責程度、所需資格條件及其陞遷序列等因素併予考量後,即予選置較高列等之職稱等情形,為期機關組織結構及其職稱選置能合理化,故就上述情形予以規範,是以,為符合上開職稱選置原則,各機關如置有技士職稱者,應配置技佐職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