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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有官等職等員額4人以上未滿12人之國民中、小學,得不置委任官等職稱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第7條第3項
發文字號:
考試院100 年4 月11 日考臺組貳一字第1000003029 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經100 年3 月31 日考試院第11 屆第130 次會議同意辦理,編制表內定有官等職等員額4 人以上未滿12 人之國民中、小學,得不適用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第7 條第3 項應置委任官等職稱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