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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小學得合併設置人事管理員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行政院所屬各級人事機構人員設置管理要點第4點之附表2
發文字號:
考試院100 年4 月14 日考臺組貳一字第1000003160 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經100 年3 月31 日考試院第11 屆第130 次會議同意辦理,國民中、小學得合併設置人事管理員;惟類此學校人事機構嗣後因相關因素不予合併時,宜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就現職人員改派適當職務,不得據以要求留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