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100 年3 月31 日考試院第11 屆第130 次會議同意辦理,國民中、小學得合併設置人事管理員;惟類此學校人事機構嗣後因相關因素不予合併時,宜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就現職人員改派適當職務,不得據以要求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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