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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小學得僅合併設置會計員而不同時合併設置人事管理員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8條
發文字號:
考試院101 年5 月8 日考臺組貳一字第1010003916 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經101 年5 月3 日考試院第11 屆第186 次會議同意辦理,國民中、小學得僅合併設置會計員而不同時合併設置人事管理員;惟類此學校會計機構嗣後因相關因素不予合併時,宜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就現職人員改派適當職務,不得據以要求留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