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補充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規定
發文字號:
考試院101 年6 月12 日考臺組貳一字第10100049502 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經101 年1 月5 日考試院第11 屆第170 次會議及同年5 月24 日考試院第11 屆第189 次會議決定,中央三級社教機構單軌聘任進用之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職稱,其職稱及員額採兩兩合併訂列者,研究員及副研究員員額合計數,不得高於助理研究員及研究助理員額合計數,且研究員員額不得高於研究員及副研究員員額合計數之二分之一,助理研究員不得高於助理研究員及研究助理員額合計數之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