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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二、三級機關專門委員等簡任非主管職稱之員額配置,原則不得高於科長員額數之百分之七十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補充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規定
發文字號:
考試院101 年7 月11 日考臺組貳一字第10100058032 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經101 年6 月28 日考試院第11 屆第194 次會議同意處理原則,中央二、三級機關配置於內部一、二級單位主管間之專門委員等簡任非主管職稱之員額數,原則不得高於科長員額數之百分之七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