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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因轄內人口數減少,致依規定需調整組織編制相關職務設置,如逾3年仍未完成修編,其應減列職務不得辦理職務歸系調整或任用遞補之銓敘審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6條第3項、第7條第1項及第8條
二、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19條、第19條之1及第20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8年6月4日部法五字第10848235672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內政部108 年2 月27 日台內民字第10801066722 號函略以,縣政府應依該部102 年9 月2 日「鄉(鎮、市)公所依所轄人口數所置職位未達規定之處理方式相關疑義」研商會議決議,本自治監督機關權責,確實檢視鄉(鎮、市)公所組織編制是否符合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以下簡稱組織準則)規定,如各該人口數已一段時間(如2 至3 年)未達組織準則第19條及第20 條之人口級距規定時,應督促該公所修編。
二、鄉(鎮、市)轄內人口數如下降至未達組織準則規範之職務設置級距,並逾前開內政部102 年9 月2 日研商會議決議所訂2 至3 年期間,惟該鄉(鎮、市)公所未配合修正其組織編制相關職務配置或內部單位之組設數時,將涉及該等相關職務任用適法性疑慮;又依內政部108 年2 月27 日台內民
字第10801066721 號書函略以,渠等公所未修編前尚不宜再甄補任用等語,是以,若逾上開所訂3 年期間仍未完成修編,自108 年5 月25 日起,其應減列之職務(如主任秘書、專員或單位主管)如擬辦理職務歸系調整或任用遞補之銓敘審定時,本部均不予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