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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得與其他學校合併設置人事及主計機構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行政院所屬各級人事機構人員設置管理要點第4點附表2
二、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8條
發文字號:
考試院109年3月16日考臺組貳一字第1090001152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經109 年3 月12 日考試院第12 屆第277 次會議決定同意辦理,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國民中學、國民小學,於其實驗規範未排除人事等一條鞭單位之設置及核定班級數計算方式之前提下,其人事、主計機構單位主管之列等及核定班級數(按: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規定辦理)與一般學校尚無不同,爰其與其他學校合併設置人事及主計機構,同意比照考試院歷次會議決定有關一般學校合併設置人事及主計機構之處理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