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法規函釋及案例 > 參、任用 > 職務歸系事項
:::
:::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

直轄市政府參議職稱修正為行政、技術性通用職稱,於辦理職務歸系時,得依其工作性質歸入行政類或技術類職系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職務歸系辦法第3條第2項
二、各機關(構)、學校職稱屬性一覽表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9年12月21日部法五字第1095305789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 職務歸系辦法第3 條規定:「( 第1 項) 職務所歸職系類別應與其職稱性質相當。……( 第2項)……行政性職稱、技術性職稱及行政性、技術性通用職稱,由銓敘部認定之。」本部89 年8 月5 日89 法三字第1932481號函略以,有關行政性職稱、技術性職稱及行政性、技術性通用職稱,由本部認定部分,依各機關( 構)、學校職稱屬性一覽表規定辦理。經查該表中,參議屬技術性及行政、技術性通用職稱以外之職稱,原歸類為行政性職稱;嗣考量參議作為縣( 市) 政府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調任之調節性職務,且掌理法案審核、協調、核稿等事項,而各縣( 市) 政府一級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之業務性質多元,不僅包含行政性業務,尚含括建築、土木、水利、交通、消防、衛生、環保、農漁等技術性業務,為利各縣( 市) 長彈性調整一級主管( 首長) 職務,本部爰於104 年4 月23 日以部法五字第1043968080 號函將縣( 市) 政府參議職稱列為行政、技術性通用職稱。
二、 考量直轄市政府參議作為參贊性職務,應具備督導一級單位或所屬一級機關業務職掌所涉之專業知能,而一級單位或所屬一級機關業務性質多元,含括行政、技術性業務,為利機關彈性用人,本部同意將參議職稱修正為行政、技術性通用職稱,得依其工作性質歸入行政類或技術類職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