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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各部、會、處、局、署、安全機關、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以外之機關,得進用機要人員人數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第3條
發文字號:
行政院91 年12 月16 日院授人力字第09100501961 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行政院各部、會、處、局、署、安全機關、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以外之機關,得進用機要人員員額規定如下,並自91 年12 月16 日起實施:

一、各部會所屬一級機關、直轄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縣(市)政府一級機關、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公所、臺灣省諮議會,得進用機要人員員額最多2 人。

二、各部會所屬二級以下機關、直轄市政府所屬二級機關、縣(市)政府所屬二級機關、鄉(鎮、市)公所所屬機關及鄉(鎮、市)民代表會,編制員額在一百人以上之機關,得進用一名機要人員;編制員額在一百人以下之機關,不得進用機要人員,但因業務性質特殊,報經行政院核准者,得進用1 名機要人員。

三、各機關現職機要人員員額超出上述規定者,均得留任至現任機關長官離職為止。
四、該院62 年3 月7 日台62 院人政貳字第8379 號函、67 年12 月14 日台67人政貳字第22526 號函、70 年9 月3 日台70 人政貳字第24347 號函、85年1 月29 日台85 人政力字第03108 號函、87 年3 月7 日台87 人政力字第003884 號函、90 年11 月5 日台90 院人政力字第191639 號函,均予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