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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小學會計主任之列等,請建立審核機制,並確實督導所屬依職務列等表等相關規定辦理職務歸系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6條第2項
二、職務歸系辦法第8條
三、職務列等表「子、公立學校職員職務列等表之二」
發文字號:
行政院主計處(現為行政院主計總處)94 年3 月11 日處義二字第0940001670 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因部分地方政府主計機構對所屬國民中學因班級數減低至70 班以下時,未即依職務列等表規定,修正調降會計主任之職務列等及辦理職務歸系,未符規定。

二、行政院主計處(現為行政院主計總處)業於91 年5 月30 日義地字第091003854 號函,依據職務歸系辦法第2 條規定,將地方主計人員之職務歸系案件,由行政院主計處授權各地方一級主計機構辦理。爰請各地方一級主計機構先行清查所屬國民中、小學會計主任之職務列等,並建立審核機構。請於94 年6 月底前清查完畢;嗣後於各校學年度開始班級數確定後,確實核對各校會計主任職務列等,如因班級數增減須調整會計主任職務列等者,應即依職務列等表規定重新辦理職務歸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