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6條第2項
二、職務歸系辦法第8條
三、職務列等表「子、公立學校職員職務列等表之二」
發文字號:
銓敘部94 年3 月11 日部法四字第0942475940 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以下簡稱配置準則)業於91 年8月7 日由考試院及行政院會銜發布,其中編制表格式增列「職等」欄。配置準則發布施行後,尚有部分國民中、小學未修正其職員員額編制表(按:仍無職等欄),其中人事室主任之「官等」欄仍列「薦任」,是以,該等學校於同年8 月9 日後尚未修編者,如因班級數增減而須配合調整主管人員列等者,毋庸先行辦理各該學校之職員員額編制表修正,僅須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辦理修正官等職等之職務歸系註銷及職務歸系案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