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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政府應依員額配置表辦理職務歸系及人員任審,並於員額配置表修正時,副知內政部及本部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地方制度法第62條第3項
二、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16條第2項
三、職務歸系辦法第8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7 年11 月26 日部法四字第09729986102 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內政部96 年12 月6 日修正發布之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15 條第3 項規定,縣(市)政府設「處」之一級單位編制員額數基本門檻為20 人(人口數較少之縣(市)為10 人及15 人)。為避免縣(市)政府挪移員額以達上開設「處」標準之情事發生,經97 年11 月13 日考試院第11 屆第11 次會議決議略以,嗣後應依縣(市)政府之員額配置表所載各單位員額辦理職務歸系及人員之任審。又為辦理各縣(市)政府所報職務歸系核備案件需要,日後報送組織編制案時,請併案檢附員額配置表,且嗣後員額配置表如有修正,亦請副知內政部及本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