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法規函釋及案例 > 參、任用 > 職務歸系事項
:::
:::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

各機關職務歸系之辦理,請確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等相關規定,按其業務職掌事項歸入適當職系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7條及第8條
二、職務歸系辦法第2條
三、職務說明書訂定辦法第2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8 年5 月26 日部法三字第0983048052 號
法規釋例內容: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第7 條及第8 條、職務歸系辦法第2條第1 項及職務說明書訂定辦法第2 條第2 項等規定,各機關對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依據其組織法規、處務規程(辦事細則)、分層負責明細表等規定所分配於各該職務之工作項目,訂定職務說明書;並就職務說明書所定工作性質,依職系說明書及其他有關規定歸入適當職系,列表送本部核備,以為各該職務人員之工作指派及考核之依據。

二、茲據監察院98 年4 月24 日函提調查意見以,機關辦理職務歸系案件,本部經核其擬歸職系與職掌事項不符者,因機關已先行核派人員,本部為維護現職人員權益而同意暫准歸系之作法,悖離公務人員任用應本專才、專業、適才、適所之旨,且有縱容機關不符法制之不當及肇致其他機關跟進而便宜行事之疑慮。是以為符法制,日後各機關新增職務之歸系或已歸系職務擬調整職系,應確實依前開任用法、職務歸系辦法及職務說明書訂定辦法等相關規定按其業務職掌事項歸入適當職系。如擬歸職系與其業務職掌事項未符者,無論機關是否已先行核派人員,本部均不再同意暫准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