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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民代表會秘書不宜歸入法制職系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職務歸系辦法第2條、第4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9 年5 月19 日部法四字第09931820622 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各鄉(鎮、市)民代表會秘書之定位為幕僚長,其主要業務職掌為機關總核稿業務,因代表會事務含括議事、法制、總務、會計、人事等行政工作業務事項如前述,如秘書專責辦理法制業務,恐與其職務定位或屬性不符;又各代表會秘書除辦理法制業務外,尚需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非以專辦法制業務為主,依前開職務歸系辦法等規定,仍須以該會主要業務為其主要之工作知能,故不宜歸入法制職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