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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同意委任直接受二級機關指揮監督之四級機關(構)逕行辦理其職務歸系案件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職務歸系辦法第2條第3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0 年4 月12 日部法四字第1003346407 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職務歸系辦法第2 條第3 項規定:「前項歸系機關得委任所屬一級機關辦理職務歸系。受委任歸系機關依第一項規定製作職務歸系表送銓敘部核備時,應副知歸系機關。」考量99 年2 月3 日修正公布之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2 條第2 項業明定機關不必逐級設立之新組織設計方式,為職務歸系辦法未規範事項,審酌該辦法於89 年8 月5 日修正增列歸系機關得委任所屬一級機關辦理職務歸系之訂定意旨,是本部同意委任直接受二級機關指揮監督之四級機關(構)逕行辦理其職務歸系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