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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得進用機要人員員額最多2人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第3條
發文字號:
行政院104 年1 月12 日院授人組字第1030058231 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為應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辦理自治業務需要,同意比照鄉(鎮、市)公所,依行政院91 年12 月16 日院授人力字第09100501961 號函得進用機要人員員額最多2 人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