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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歸系辦法及職務說明書訂定辦法修正發布後,各機關有關職務歸系及其相關事項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補充職務歸系辦法暨職務說明書訂定辦法規定
發文字號:
銓敘部89 年8 月5 日89 法三字第1932481 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職務歸系辦法及職務說明書訂定辦法業經本部89 年8 月5 日89 法三字第1919339 號令修正發布。
二、前開法規修正施行後,有關職務歸系案件,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修正之職務說明書訂定辦法第3 條:「一職務應訂定一職務說明書,由現職人員依前條規定據實填寫,如無現職人員之職務,由機關指定適當人員填寫後,送由單位主管核轉人事單位切實核正
並擬具其所應歸之職系,連同職務歸系表陳機關首長核送歸系機關或受委任歸系機關核定。」職務歸系辦法第2 條第1 項:「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由歸系機關或受委任歸系機關就職務說明書所定之工作性質,依職系說明書及其他有關規定歸入適當職系,並製作職務歸系表1 式2 份送銓敘部核備,同時副知職務所在機關。」及第5 條第1 項:「歸系機關或受委任歸系機關辦理職務歸系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敘明理由或檢附相關資料,連同職務說明書函送銓敘部核備:
一、主管職務歸入技術類職系者。
二、行政性、技術性通用職稱之職務歸系者。三、職稱性質與其工作內容不符者。」之規定,嗣後各機關辦理職務歸系時應檢送職務歸系表及職務說明書送歸系機關或受委任歸系機關審核,各歸系機關及受委任歸系機關核定後之職務歸系案件,除第5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外,僅須檢附職務歸系表依程序送本部核備,並副知職務所在機關。各受委任歸系機關依第2 條第3 項規定將歸系情形副知歸系機關時,亦僅須檢送職務歸系表。
(二)職務歸系辦法修正後,僅該辦法第5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須檢送職務歸系表及職務說明書送本部核備,因此,各歸系及受委任歸系機關於審核職務歸系案件時,請確實依照職務歸系之相關規定
辦理。
(三)依修正之職務歸系辦法第8 條第3 項:「職務歸系後,如僅機關名稱、代號、職務編號或所在單位變動者,得依第2 條規定程序報送異動表,毋須檢送職務歸系表、職務說明書。」之規定,嗣後
各機關辦理職務歸系時,如符合該辦法第8 條第3 項規定者,得僅報送異動表送歸系機關或受委任歸系機關審核,毋須檢送職務歸系表及職務說明書,該異動表經各歸系機關或受委任歸系機關核定後,再由各歸系機關或受委任歸系機關依程序將異動表送本部核備。惟如係官等職等變動者,其職務歸系之辦理程序仍同本函說明二之(一)。
(四)依職務歸系辦法第3 條規定,職務所歸職系類別應與職稱性質相當,有關行政性職稱、技術性職稱及行政性、技術性通用職稱,由本部認定部分,請依案附之各機關(構)、學校職稱屬性一覽表
之規定辦理。至於現行各機關前經本部暫予同意備查行政技術性職稱歸入技術行政類職系之職務,本部曾於88 年10 月12 日以88台法三字第1815364 號函通函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以,各機關前經本部先行同意以行政技術性職稱歸入技術行政類職系之職務,於其現職人員出缺後,應即辦理調整改歸為行政技術類職系,如仍擬以原歸職系進用人員,本部均不予辦理其人員之任審。因此,請確實依照該函之規定辦理。
(五)職務歸系辦法第4 條業將原主管職務因業務需要得同時歸入雙職系之規定予以刪除,請於該辦法發布施行後2 個月內,將目前歸入雙職系之職務調整歸入單一職系,以符法制。至於本部81 年8月26 日、同年12 月3 日81 台華法二字第0748598 號、第0788817號函有關主管職務得歸入雙職系之規定,自該辦法發布施行日起不再適用。
(六)職務說明書訂定辦法修正施行後,有關職務說明書之格式及職務編號部分,請依照該辦法之規定辦理。至於目前部分機關之職務編號部分未依規定辦理者,請俟機調整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