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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辦理機要職務設置之作業方式及程序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職務說明書訂定辦法第3條、第4條
二、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第3條、第4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89 年9 月13 日89 法三字第1940764 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為使各機關辦理機要職務設置之作業方式及程序明確一致,本部前於87年2 月5 日以87 台法三字第1568980 號函通函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以,各機關辦理機要職務設置時,請配合工作指派之調整修正其職務說明書,並循職務歸系程序函送本部。

二、各機關經歸系有案之職務,擬調整改列為機要職務時,自應配合工作指派調整修正職務說明書。89 年8 月5 日修正發布之職務說明書訂定辦法第3 條第1 項、第4 條規定,職務說明書之訂定或修正均須送請歸系機關或受委任歸系機關核定。

三、為配合前開規定,嗣後各機關擬將歸系有案之職務改列為機要職務者(或將機要職務改列為非機要職務),請依職務說明書訂定辦法第3 條、第4條之規定,重行修正其職務說明書,由各職務所在機關首長核送歸系機關或受委任歸系機關核定,再由各職務所在機關備文(請敘明歸系機關或受委任機關核定職務說明書之日期文號)檢送修正後之職務說明書函送本部。至於歸系機關及受委任歸系機關機要職務之設置,請於其修正之職務說明書經機關首長核定後,函送本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