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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組織法規所定之法定兼職人員,得否以較本職為高之兼職列等辦理職務歸系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補充職務歸系辦法規定
發文字號:
銓敘部90 年8 月13 日90 法三字第2047047 號令
法規釋例內容:

一、依組織法規所定之法定兼職,應以其本職之列等辦理職務歸系,至其職務歸系表暨職務說明書內「職務名稱(或職稱)」欄,以「本職(兼職)」方式填列,惟「所列官等職等(或官等職等)」,則應填列本職之列等;另現行部分機關前以所兼任職務較高列等辦理歸系有案者,請俟現職人員出缺後,依上開規定辦理。

二、本部76 年10 月16 日76 台華法二字第113736 號函、76 年11 月2 日76台華法二字第115737 號函、76 年12 月21 日76 台華法二字第124017 號函有關「法定兼職人員其本職、兼職之法定編制職等均在同一官等範圍內者,得以其法定兼職之職務列等辦理改任換敘」之相關函釋,均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