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法規函釋及案例 > 參、任用 > 職務歸系事項
:::
:::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

歸系機關或受委任歸系機關辦理職務歸系,有職務歸系辦法第5條所定情形,以及各機關辦理機要職務(或機要職務改列非機要職務)設置案件,其職務說明書得以影本加蓋職章及與正本相符章戳之方式辦理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職務歸系辦法第5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4 年2 月4 日部法五字第1043926039 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7 條第1 項規定:「各機關對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賦予一定範圍之工作項目、適當之工作量及明確之工作權責,並訂定職務說明書,以為該職務人員工作指派及考核之依據。職務內容變動時,應即配合修訂職務說明書。」次查職務歸系辦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由歸系機關或受委任歸系機關就職務說明書所定之工作性質,依職系說明書及其他有關規定歸入適當職系……」同法第5條規定:「歸系機關或受委任歸系機關辦理職務歸系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敘明理由或檢附相關資料,連同職務說明書函送銓敘部核備:一、主管職務歸入技術類職系者。二、行政性、技術性通用職稱之職務歸系者。三、職稱性質與其工作內容不符者。」

二、本部89 年9 月13 日89 法三字第1940764 號通函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以,各機關擬將歸系有案之職務改列為機要職務者(或將機要職務改列為非機要職務),請依職務說明書訂定辦法第3 條、第4 條規定,修正其職務說明書,由機關首長核送歸系機關或受委任歸系機關核定,再由各職務所在機關備文檢送修正後之職務說明書函送本部。至於歸系機關及受委任歸系機關機要職務之設置,請於其修正之職務說明書經機關首長核定後,函送本部辦理。

三、為期簡化,日後歸系機關或受委任歸系機關辦理職務歸系,有前開職務歸系辦法第5 條所定情形,以及各機關辦理機要職務(或機要職務改列非機要職務)設置案件,得隨文檢附職務說明書影本,且加蓋職章及與正本相符章戳,並建請掃瞄成附件檔,隨文以電子交換方式行之,俾撙節郵遞支出,並增進行政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