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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政府參議之職務,得依其工作性質歸入行政類或技術類職系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職務歸系辦法第3條第2項
二、各機關(構)學校職稱屬性一覽表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4 年4 月23 日部法五字第1043968080 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本部89 年8 月5 日89 法三字第1932481 號函說明二之(四)規定:「依職務歸系辦法第3 條規定,職務所歸職系類別應與職稱性質相當,有關行政性職稱、技術性職稱及行政性、技術性通用職稱,由本部認定部分,請依案附之各機關(構)、學校職稱屬性一覽表之規定辦理。……」其中參議於該表內屬技術性及行政、技術性通用職稱以外之職稱,故歸類為行政性職稱。

二、現行縣(市)政府參議職務為該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調任之調節性職務;考量各縣(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規定參議多掌理法案審核、協調、核稿等事項,而各縣(市)政府一級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之業務性質多元,不僅包含行政性業務,尚含括建築、土木、水利、交通、消防、衛生、環保、農漁等技術性業務,為利各縣(市)長彈性調整一級主管(首長)職務,因而將其列入行政、技術性通用職稱,日後得依其工作性質歸入行政類或技術類職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