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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化各機關辦理機要職務設置之作業方式及程序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職務說明書訂定辦法第3條、第4條
二、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第3條、第4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5 年4 月11 日部法五字第10540842422 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本部89 年9 月13 日89 法三字第1940764 號通函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略以,嗣後各機關擬將歸系有案之職務改列為機要職務者,請依職務說明書訂定辦法第3 條、第4 條之規定,重行修正其職務說明書,由各職務所在機關首長核送歸系機關或受委任歸系機關核定,再由各職務所在機關備文(請敘明歸系機關或受委任歸系機關核定職務說明書之日期文號)檢送修正後之職務說明書函送本部;至於歸系機關及受委任歸系機關機要職務之設置,請於其修正之職務說明書經機關首長核定後,函送本部辦理。因此,各機關辦理職務歸系案件,如併同列為機要職務,倘列為機要職務之所在機關非屬歸系機關或受委任歸系機關,須由歸系機關或受委任歸系機關先將職務歸系報送本部核備,再由職務所在機關備文,並檢送修正後之職務說明書函送本部辦理。

二、為期流程簡化,嗣後各機關之職務歸系併同辦理列為機要職務,於該機要職務所在機關將職務說明書報送歸系機關或受委任歸系機關核定後,得逕由歸系機關或受委任歸系機關併將該機要職務報送本部。附註:本解釋函係就銓敘部89 年9 月13 日89 法三字第1940764 號函示各機關辦理機要職務設置之作業方式及程序作部分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