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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依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規定辦理認定職系專長案件之相關原則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補充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規定
發文字號:
銓敘部110年11月1日部特一字第1105391639號令
法規釋例內容:

一、 各機關依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5 條第4 款、第6 條第5 款及第7 條第4 款等規定,以經歷認定職系專長案件時,如係曾任機關(構)列有職系職務並經銓敘審定有案之年資,倘該職系與擬調任職務職系,依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規定,係列屬「同一職組」或「視為同一職組」(含得單向調任或得相互調任)者,均得認定為性質相近。
二、 本部109 年1 月22 日部銓五字第1094889313 號令有關以審定職系有案年資認定職系專長之解釋,以及本部歷次函釋與前開規定未合部分,均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