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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本部108年9月18日部法三字第10848560641號令之補充規定二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4條
二、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
發文字號:
銓敘部110年12月10日部法三字第11054087371號令
法規釋例內容:

一、 本部108 年9 月18 日部法三字第10848560641 號令有關109 年1 月16 日職系說明書及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 以下簡稱一覽表) 修正施行後相關職系之適用,補充規定二、「銓敘審定有案之職系經修正調整者,適用調整後新職系所在職組各職系,須銓敘審定該職組職系有案後,始得依一覽表備註欄規定調任」,修正為「銓敘審定有案之職系經修正調整者,適用調整後新職系所在職組各職系,並得依一覽表有關該新職系備註欄規定調任」。
二、本部歷次函釋與本令釋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