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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1月16日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修正施行前銓敘審定有案職系經修正調整者,視為已銓敘審定調整後新職系有案,而得依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有關該新職系備註欄規定調任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
二、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4條
三、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
發文字號:
銓敘部110年12月10日部法三字第11054087372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 考試院於108 年1 月16 日修正發布職系說明書及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 以下簡稱一覽表),將原96 個職系、43 個職組修正調整為57 個職系、25 個職組,爰有關公務人員職系之任用及調任,自109 年1 月16 日起均應依上開修正後規定辦理;又是日前考試職系及銓敘審定有案職系後續得適用之職系,前經本部以108 年9 月18 日部法三字第10848560641 號令( 以下簡稱本部108 年9 月18 日令) 訂定發布補充規定,並擬具109年1 月16 日一覽表修正施行前之考試職系及銓敘審定有案職系得予適用之修正後職系一覽表( 以下簡稱適用修正職系一覽表),於同日以部法三字第10848560642 號函知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供各機關辦理所屬公務人員任用之參考。
二、 鑒於本次通盤檢討職系設置、職組區分,係為簡化公務人員職系,於合理範圍內增加人員調動彈性,藉此培育公務人員兼具多專業性及通才能力,又為期強化保障公務人員職系調任權益,經重行檢討本部108 年9月18 日令第2 點有關銓敘審定有案職系經修正調整之職系適用補充規定,將「須銓敘審定調整後新職系有案後,始得依一覽表備註欄規定調任」,修正為「並得依一覽表有關該新職系備註欄規定調任」,亦即除銓敘審定有案職系名稱未經修正者,現已得按該銓敘審定有案職系資格,依一覽表備註欄規定調任外,其餘銓敘審定有案職系經修正調整者,亦視為已銓敘審定調整後新職系有案,而得依一覽表有關該新職系備註欄規定調任,如本部110 年12 月10 日部法三字第11054087371 號令,同時配合修正前開適用修正職系一覽表,作為各機關辦理所屬公務人員調任或再任時職系資格認定之判斷參考。
三、 有關本部108 年9 月18 日令第3 點所稱職系經刪除或工作內涵均調整至其他職系者( 按:審檢、企業管理、商品檢驗、物理及生物技術等5 職系),因該等職系視為調整情形性質類同前開本部108 年9 月18 日令第2 點所稱職系經修正調整之規範情形,爰銓敘審定該5 職系有案者,亦得適用前開本部110 年12 月10 日令釋規定,依一覽表有關各該「視為調整」職系備註欄規定調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