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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在試用期間因案停職,其停職期間不得併同作為試用年資改實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0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52年12月10日52台為甄六字第16083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在試用期間因案停職,於其復職後辦理改實時,以在停職期內因其職務為停止狀態,並無工作可資考核,自不能併同作為試用年資,應以復職後之年資與停職前在職之年資合併審核其試用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