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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撫卹、資遣人員免再填報卸職動態登記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補充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規定
發文字號:
銓敘部83年6月1日83台華甄三字第1004995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 本部為簡化現職公務人員卸職動態登記作業,前於82 年7 月20 日以82台華甄三字第0880311 號函規定:「……經銓敘審定有案之現職公務人員,商調至其他亦須送審銓敘之機關服務者,自82 年9 月1 日起,僅由新任職機關辦理送審或動態登記即可,原任職機關無須再報送卸職動態登記」以資簡化。至於其他卸職動態登記案,例如辭職、退休、亡故、資遣、停職、考試及格分發訓練學習或轉任未納入銓敘範圍之機關職務者,則仍須依規定填報卸職動態登記書在案。
二、 茲為再進一步簡化卸職動態登記作業,自83 年7 月1 日起,凡送經本部核辦或備查之退休、撫卹、資遣案件,原任職機關均免再填報卸職動態登記案。
附註: 有關辭職動態登記部分, 本部於105 年4 月22 日以部銓一字第1054097043 號函,授權由各機關人事單位自行於本部銓敘業務網路作業系統登入辦理,毋須再行文本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