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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1月16日職系說明書及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修正施行後相關職系之適用補充規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4條
二、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
三、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8年9月18日部法三字第10848560641號令
法規釋例內容:

 一、 109 年1 月16 日職系說明書及一覽表修正施行前銓敘審定有案之職系,於修正施行後,職系名稱未經修正者,無論所在職組是否經修正調整,適用修正施行後職系所在職組各職系,並得依一覽表備註欄規定調任。
二、 銓敘審定有案之職系經修正調整者,適用調整後新職系所在職組各職系,須銓敘審定該職組職系有案後,始得依一覽表備註欄規定調任。
三、 經刪除之審檢職系,視為調整為司法行政職系。另工作內涵均調整至其他職系之企業管理職系,視為調整為經建行政職系;商品檢驗職系,視為調整為化學工程職系;物理職系,視為調整為原子能職系,銓敘審定物理職系有案人員並得適用天文氣象地震職系;生物技術職系,視為調整為衛生技術職系。
四、 本次修正施行前考試及格人員冠有職系之考試類科,取得其考試職系(或調整後新職系)之任用資格;其中97 年1 月17 日以前考試及格人員,取得其考試職系(或調整後新職系)所在職組各職系之任用資格。
五、 本次修正施行前考試及格人員未冠有職系之考試類科,逕依109 年1 月16 日修正施行之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以下簡稱類科表)適用職系。
六、 109 年1 月15 日以前考試及格或銓敘審定有案人員,於110 年1 月15 日以前,仍得適用109 年1 月16 日修正施行前之一覽表或類科表規定,辦理調任上開兩表修正後未變更名稱之職系。

附註: 前開補充規定二、「銓敘審定有案之職系經修正調整者,適用調整後新職系所在職組各職系,須銓敘審定該職組職系有案後,始得依一覽表備註欄規定調任。」業經本部110 年12 月10 日部法三字第11054087371 號令修正為「銓敘審定有案之職系經修正調整者,適用調整後新職系所在職組各職系,並得依一覽表有關該新職系備註欄規定調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