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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1月16日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修正施行前之考試職系及銓敘審定有案職系得予適用之修正後職系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3條第4項及第18條第1項第1款
二、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4條
三、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8年9月18日部法三字第10848560642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 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第13 條第4 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3 條規定,應各等級考試職系及格者,取得該職系之任用資格,但97年1 月16 日任用法修正施行前經各等級考試職系及格者,取得同職組各職系之任用資格。任用法第18 條第1 項第1 款及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規定,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下之現職公務人員,在銓敘審定有案職系同職組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並得單向調任與銓敘審定有案職系視為同一職組職系之職務。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以下簡稱一覽表)附則三規定,該表修正施行前,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等規定,經各職系考試及格者,其原考試及格職系如已調整,得比照調整後之新職系適用之,但97年1 月17 日以前經各職系考試及格者,得比照調整後之新職系及其同職組職系適用之。據上,有關公務人員職系之任用,自109 年1 月16 日起,均應依新修正之一覽表規定辦理,爰前開所稱「同職組各職系」,悉依新修正之一覽表規定認定;至109 年1 月15 日以前之考試職系及銓敘審定有案職系,其職系之適用,本部業以108 年9 月18 日部法三字第10848560641 號令訂定發布補充規定,俾109 年1 月16 日一覽表修正施行前之考試及格職系及銓敘審定有案職系,於109 年1 月16 日以後,依新修正之一覽表規定適用職系。
二、 考量職組、職系幾經修正,且非現行一覽表所定之職系亦有適用新職系之需求,爰本部依新修正一覽表、本部108 年9 月18 日令發布之補充規定及歷來相關令(函)釋規定,並參照本次職系修正情形,製作109 年1 月16 日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修正施行前之考試職系及銓敘審定有案職系得予適用之修正後職系一覽表(以下簡稱適用修正職系一覽表),供各機關辦理所屬公務人員任用之參考。又上開適用修正職系一覽表係供109 年1 月16 日前冠有職系考試之考試及格人員及銓敘審定職系有案之現職人員、離職人員,其考試職系及曾經銓敘審定有案之職系,於109 年1 月16 日以後適用新修正之一覽表調任或再任時職系認定之用;惟銓敘審定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不適用該表規定。至適用職系有特別規定者(如:依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及格或安檢行政人員考試及格人員、依原技術人員任用條例第5 條第3 項及第10 條規定銓敘審定有案人員,以及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人員),因其他法規就其職系調任另有特別規定,應從其規定,故不適用上開適用修正職系一覽表。

附註: 前開適用修正職系一覽表,業經本部110 年12 月10 日部法三字第11054087372 號函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