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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護理師檢覈考試及格資格銓敘審定委任官等者,得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3條之1第2款調任薦任第六職等衛生技術職系之職務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3條之1第2款
發文字號:
銓敘部99年8月6日部特四字第0993235789號電子郵件
法規釋例內容:

       本部96 年6 月28 日部銓五字第0962812977 號書函規定略以,有關可否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以下簡稱專技檢覈)護理師考試及格資格所銓敘護理助產職系,取得薦任官等任用資格一案,經審酌渠等人員調任之權益,同意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3 條之1 第2 款規定調任衛生技術職系職務,但不得轉調其他職系之職務。台端曾以專技檢覈護理師考試及格資格任委任護理助產職系職務,並經本部銓敘審定有案,得依前開96 年6 月28 日書函規定,調任薦任第六職等衛生技術職系之職務。惟調任與否係屬機關首長權責。